北美宗教簽證挑戰多 移民律師呼籲華人教會及早規劃

在洛杉磯執業超過15年的移民律師Juliana Zhu提出專業建議

us religious visa for missionary

近年來,越來越多北美華人教會面臨一個現實且嚴峻的問題:牧者或機構同工的宗教工作簽證突然遭遇困難,甚至可能導致他們在教會中的服事被迫中斷。為此,使者有聲雜誌近期專訪了在洛杉磯執業超過15年的移民律師Juliana Zhu,就宗教工作簽證的申請條件、期限挑戰及綠卡規劃提出專業建議。

宗教工作簽證(Religious Worker Visa, R-1,即短期非移民宗教工作者簽證)是由美國具備免稅資格(501(c)(3))的宗教機構或教會,為所聘用的傳道人或宗教工作同工提出的申請。這並非個人自行申請的簽證,而是由雇主擔保。

在資格方面,除了申請機構必須證明其宗教性質及財政能力外,職位本身必須是宗教性質。Juliana律師特別指出,申請資格不僅限於職位本身,成員關係同樣關鍵。她說:「你也必須顯示工作人員與R-1宗教組織有兩年關係測試。」這意味著申請者在申請前兩年需隸屬於相關宗教組織。

雖然不要求必須屬於完全相同的宗派,但原本所屬的信仰背景與即將服事的教會之間,必須在核心信仰與敬拜對象上沒有嚴重矛盾。她進一步解釋:「這取決於我們能否顯示兩個教會其實有相似的信仰,並且在某種程度上有相似的組織。」

五年期限的挑戰與身份轉換

R-1簽證通常每次獲批最長三十個月(兩年半),並可申請延期最長三十個月,最多累計不超過五年(六十個月)。對於許多華人教會而言,牧者在申請綠卡前,往往需要依賴R-1簽證維持合法的服事身份。一旦簽證無法延續,教會的牧養與事工將面臨中斷風險。

過去政策規定,R-1達到最長五年年限後,通常需要離開美國並在海外居住滿一年才能重新申請。然而,根據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於2026年1月生效的新規定,已取消了R-1簽證持有人在達到五年上限後必須在海外居住一年的強制要求。儘管如此,簽證到期後仍須離境。

對於無法順利回國申請的傳道人,她建議了幾種替代方案:「如果他們已經結婚,而配偶也是宗教工作人員的眷屬(R-2,即宗教工作者眷屬簽證),可以將R-2轉為R-1;另一個選擇是將R-1轉為H-1B(即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簽證),但這取決於組織和職位;有些人則轉為F-1(即國際學生簽證)。」然而,每種方式都需要根據個人和機構的具體情況謹慎評估。

綠卡排期拉長,及早規劃為上策

宗教工作者申請永久居留(綠卡),一般需先由雇主遞交 特殊移民簽證申請表 I-360,排期到達後才能遞交境內調整身份申請表 I-485。過去,宗教工作類別(EB-4)的排期較短,但自2023年起,等待時間明顯拉長。許多人可能在I-360批准後,仍等不到遞交I-485的時間,而R-1簽證就已經到期。

面對這一挑戰,華人教會最需要建立的是「提早規劃」的意識。Juliana律師對此強調提早行動的重要性。她說:「當他們聘用R-1工作人員時,應該在最初兩年決定是否長期聘用,所以在兩年之後他們就可以開始申請I-360。」若教會拖到第五年才倉促處理,傳道人可能面臨必須離境的窘境。她補充:「至少當I-360被申請並通過,即使工作人員要離開國家,最終在海外等到排期還是會回來的。」

按立與非按立的法律差異

在宗教工作移民類別中,分為「按立傳道人」(Minister)與「非按立宗教工作者」(Non-minister)。按立傳道人通常較為安全,因為非按立類別長期受到「日落條款」(Sunset Provision)的影響。該條款規定非按立宗教工作者的綠卡申請法案具有有效期限,需仰賴國會定期延長法案(例如近期延長至2026年)才能繼續申請綠卡,否則將會失效。

不同宗派對按立、聖禮與牧職有不同的理解。移民局在一定程度上會尊重宗派自身的定義,但教會必須清楚解釋其制度與神學理解。她指出這涉及到每個宗派的宗教專業,因為有宗教自由,移民局會給予解釋的空間,他們會考慮符合自我理解的宗派定義。

面對補件要求(RFE)需保持冷靜

Juliana律師提到許多來自中國大陸背景的申請者常會收到移民局要求提供更多證據的補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 RFE),她強調這並不代表申請失敗。她以信仰角度鼓勵教會與申請者,不必對補件要求感到恐慌。她說:「不要擔心如果你得到RFE,這不是世界末日。最重要的是不要擔心,他們會給你時間去回應,我們只能做我們能做的去回應,最終一切都在神的手中。」

教會在平時應做好文件整理,提供詳盡的職位說明、工作時間、薪資記錄與服事內容等證據,以應對移民局的審查。宗教工作簽證不僅是法律問題,更關乎教會如何負責任地保護牧者、延續事工,並在忠心回應神所託付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