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剛於7月31日開始推行《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為「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AMD)及「不做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訂立法律框架,賦予病人預先拒絕無效維持生命治療的權利,保障其晚期意願獲尊重。
「預設醫療指示」是成年人預先以書面訂立的醫療意願文件,指示若在日後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且處於末期疾病、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等特定情況時,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醫療手段。
「拒絕無效治療」而非「放棄治療」
新條例容許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預先訂立AMD,清楚表明當日後失去有關決定能力、且其指明的臨床先決條件獲符合時,希望拒絕哪些維持生命治療。AMD並非一經簽署便在任何情況下生效,亦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即喪失精神能力、無法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以及指明的特定臨床先決條件(例如末期病患、持續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等)時,醫護人員才須按當中的有效指令行事。
所謂「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血液製品、心臟起搏器及血管增壓素、化療或透析、導管餵飼食物與水分等。然而預作決定並不等同「放棄治療」或停止一切照顧。根據條例,病人不能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基本照顧或以及紓緩症狀和不適的照顧。
「慎入易出」原則
條例採取「慎入易出」原則,即嚴格把關,亦可靈活撤鎖。訂立指示前須充分理解及審慎權衡,同時只要訂立者仍然精神健全,便可以隨時更改或撤銷。訂立AMD時,當事人須在不少於兩名(其中一人必須為註冊醫生)在場見證簽署。而撤銷則可以書面、口頭、毀損文書或透過「醫健通」等方式撤銷指示。
條例同時訂明「如有疑問,救人第一」的安排。在緊急情況下,救援人員(如救護員)無法即時確認病人是否持有有效且適用的不作心肺復甦術(DNACPR)命令或預設醫療指示時,仍會嚴格依循「如有疑問,救人第一」原則,以拯救生命為大前提作急救。

法律背後:及早溝通、一同前行
基督教靈實協會代表、靈實司務道寧養院院長梁智達醫生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不少家屬在病人危急時出於倉促、關懷和不捨而要求「盡救」,但卻從未與病人討論相關議題。因此設立預設醫療指示不僅在病人於失去精神能力時保障其最大利益,更能推動病人與家屬的及早溝通,在仍然有能力表達自己意願時,與家人及醫護坦誠討論自己的價值觀、人生目標及照顧選擇。
他補充,即使病人決定在特定情況下不接受某些維持生命治療,亦可以為病人提供悉心照顧。他提到靈實多年推動「預設照顧計劃」(Advance Care Planning,ACP),協助病人與家屬提前討論未來照顧安排,達到在晚晴照顧時的共識。靈實相信ACP與AMD應該是一場家庭對話。團隊會陪伴病人釐清人生價值、信念及最重視的人和事,同時協助家屬理解病人的決定,減輕內疚及焦慮。
梁醫生認為完成立法不代表工作完結,更重要的是提高社會的「生死素養」(death literacy),把生死教育由醫院延伸至社會,鼓勵人們自然地談論生死。他表示,當社會願意及早展開生命對話,AMD便不會被誤解為「放棄治療」,而是尊重病人自主、表達愛與同行的重要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