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會有牧師牧養、有長老治理,也有不同的組織與分工,但一般信徒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當牧養、教導和事奉集中於少數教牧或領袖身上,信徒是否也可能從共同承擔使命的肢體,逐漸成為「被牧養、被教導、被服侍的接受者」?
漢語網絡神學院院長丘放河牧師博士在最新一期《漢神院訊》撰文〈制度的演變與雙職的守護:從主教制到會眾制的歷史省思〉,從主教制、長老會制到會眾制的發展追問這一問題。他關注的並不是哪一種制度最符合《聖經》,而是無論採取什麼制度,是否仍能成全信徒活出「信徒皆祭司」的身分與召命。
丘牧師寫道,今日教會採用的主教制、長老會制或會眾制,「都不是直接從新約『原封不動』而來」,而是在不同歷史處境下,為回應牧養、教義、紀律與合一等需要逐步形成。制度本身並非問題所在,但他也提醒:「制度若不能服事這個身分,召命無法履行的話,便容易從僕人變成主人,從載體變成牢籠。」
他所說的「雙職」,建立在「信徒皆祭司」的教義上:全體信徒共同領受祭司身分,也由此蒙召事奉神、服事人和見證基督。這一召命展開於兩個場域:在教會內,信徒按聖靈所賜的恩賜彼此服事、建立基督的身體,履行「牧職」;在教會外,則在家庭、職場、學校、社區等生活場域履行「專職」。
牧職若成為少數人的事 信徒容易變成接受者
這種張力在主教制的歷史發展中尤其明顯。丘牧師提到,第二世紀初,隨著異端興起和教會規模擴大,地方教會的領導權逐漸集中於一人,形成「單一主教制」,至中世紀更發展出完整的階層體系。
他並未將這段歷史簡單歸因於權力慾望。在逼迫、分裂和異端環伺之下,清晰的教導與秩序中心有其牧養和護教的現實需要。問題在於,當監督權力逐漸集中,若「牧職」也被理解為聖職人員的專屬職務,一般信徒便可能淪為被動的接受者。
丘牧師認為,問題的關鍵不只是採取哪一種治理制度,而是「制度背後如何理解信徒的身分與召命」。按他的論述,「牧職」並非少數教牧人員獨有的責任。主教若被理解為教會秩序與真理的守望者,而不是恩賜與事奉權柄的壟斷者,其角色反而可以是辨識、裝備和成全信徒,使眾肢體各按恩賜、各盡其職。
從一人治理到集體治理 問題仍可能存在
宗教改革後發展出的長老會制,透過牧師與長老共同治理,以及區會、大會等代表制架構,試圖避免權力集中於一人。丘牧師指出,這種制度背後的考量是:「權力需要問責,教義需要群體分辨,紀律需要共同承擔。」
然而,治理權由一人轉向一群人,並不代表信徒的祭司召命自然得到保障。如果教會仍把「牧職」等同於牧師或長老的治理職分,「雙職」仍可能受到壓縮。
丘牧師特別區分治理職分與全體信徒的牧職。長老承擔治理責任,並不取代其他信徒的服事;信徒仍按恩賜在教會中彼此建立,也在日常生活中履行自己的「專職」。他以母親在家庭中培育兒女、職場信徒以誠信與憐憫見證主為例,說明祭司召命如何進入不同的生活場域。
他寫道:「制度若只強調開會與決策,卻忽略祭司召命、恩賜配搭與雙重職分,便容易使教會成為機構,而非彼此建立的基督身體。」
信徒有了決定權 不代表已經承擔牧職
會眾制則強調地方教會自主、全體信徒參與,以及會眾的決定權。丘牧師認為,這在某種意義上更貼近「信徒皆祭司」的精神,提醒教會:每一位信徒都領受祭司召命,不是被動的聽眾,而是有分於基督身體的肢體。
但若缺乏清晰的屬靈帶領,會眾制也可能把教會治理簡化為民主程序。「信徒的『牧職』不是投票權」,丘牧師寫道。高舉會眾,也不等於取消長老或牧者治理、教導與守望的責任。
因此,他所談的全體信徒參與,不只是治理上的權利,也包括實際承擔祭司召命和雙重職分,否則「『人人有權』很容易變成『人人無責』」。
制度不同 「雙職」不能消失
丘牧師並未在三種制度中選定其一。他寫道,主教制高舉監督職分,長老會制高舉集體治理,會眾制則高舉全體信徒參與;三者反映不同的歷史處境與神學重點,「本身並不必然與『雙職』衝突」。
他要守住的,是「信徒皆祭司」所確立的祭司身分與祭司召命。丘牧師指出:「若制度把『牧職』集中於少數聖職人員,便削弱眾信徒的祭司召命及基督身體眾肢體的功能;若制度為高舉信徒而否定治理職分,又會破壞教會應有的秩序。」
對這兩種失衡,他形容:「這兩種偏差,一種使教會失去活力,一種使教會失去方向;前者是身體的癱瘓,後者是身體的混亂。」
丘牧師因此強調,「雙職神學」並不要求教會廢除某一種制度,而是要求任何制度都不能抹煞信徒的祭司身分、祭司召命及其「牧職」與「專職」的雙重職分。「主教、長老與牧師應成為秩序的守望者和聖徒的成全者,而非恩賜的壟斷者;信徒也不只是制度中的參與者,而是祭司召命與雙重職分的承擔者。」
文章最後,丘牧師寫道:「制度可以不同,祭司身分不能失落;治理方式可以不同,祭司召命不能被取代;職位可以有別,雙重職分卻應得到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