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屆漢語公共神學會議於今年7月14日至16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會議視頻近日陸續在樂道YouTube頻道發布。本屆會議以「多元與公共神學」為主題,聚集來自各地的神學工作者、學者及公共實踐者,探討基督教信仰如何進入多元社會,並在具體的公共處境中作出回應。
曾任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宗教研究系副教授、現任《亞洲神學期刊》主編的龔立人博士在會中指出,傳統的公共神學討論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西方政治與文化背景之上。然而,根據近年在香港、緬甸等非西方地區的觀察,他開始追問:當某些公共神學所預設的社會條件並不存在時,公共神學應當如何發展?
聖公會的「中間準則」
龔博士從20世紀30至40年代英國聖公會傳統中的「中間準則」(middle axioms)汲取靈感。他指出,這一神學傳統特別強調道成肉身神學(theology of incarnation)及聖禮神學(sacramental theology),因此神學不能只停留在高度抽象的概念層面,而需要在抽象神學與具體處境之間,找出能夠連接兩者的價值與原則,這就是所謂的「中間準則」。
他以曾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威廉・坦普爾(William Temple)為例,說明「中間準則」的具體運用。坦普爾從基督教信仰中提煉出自由(freedom)、社會共融(social communion)及服事(service)三大原則,強調上帝的兒女在獲得自由的同時,也應當在人類群體中彼此服事。在此基礎上,坦普爾進一步將這些原則發展為更具體的「中間準則」,包括:
- 獲得可負擔住房的權利;
- 提供公共教育;
- 制定最低工資;
- 建立員工代表機制;
- 保障充足的休閒時間;
- 保護言論、集會與結社的自由。
龔博士指出,坦普爾提出這些準則時,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當時「人權」的概念雖然已經存在,但《世界人權宣言》直到1948年才正式通過。因此,從後來的歷史發展來看,坦普爾所提出的六項「中間準則」,在某種程度上與日後的人權理念互相呼應。
不過,龔博士提醒,「中間準則」本身具有處境性。教會並沒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時代與社會的「完整藍圖」,而是應當持守根植於基督教信仰的原則,並運用這些原則分析當代處境。
潘霍華的「神聖委託」
龔博士借用的第二個神學資源,是潘霍華(Dietrich Bonhoeffer)的「神聖委託」(Divine Mandate)。潘霍華與坦普爾一樣,認為世界與上帝國雖然有所區別,但兩者在基督裡得到聯結,「絕不忘記世界在耶穌基督裡被上主所愛、所審判並與之和好。」
潘霍華因此視工作、婚姻、政府與教會為「從上帝而來的委託」。它們並不具有拯救的功效(salvific efficacy),而屬於「護理秩序」(Order of Preservation)的範疇。龔博士以「邊界」比喻神聖委託:它並沒有把所有事情都規定得非常具體,而是在一定界線之內給人自由;有時因應不同處境,人甚至需要越過原有的界線。
龔博士指出,「神聖委託」說與潘霍華身處的納粹德國背景密切相關。當時部分德國教會認為,政府既然是上帝所設立,就不應受到抵抗。潘霍華則提出不同的理解:神聖委託的目的不是維護既有權力,而是維護上帝所創造的世界。如果某種政治秩序或制度破壞人的尊嚴,基督徒就可以對其提出批判、抵抗,甚至反抗。
將「中間準則」與「神聖委託」並置之後,龔博士發現二者有一個共同特點:它們提供神學原則與方向,卻沒有直接提供完整、具體的社會政策與行動方案。他認為,這既是神學的優點,也是它的限制。神學不是社會學,未必有能力直接制定每一項社會政策,因此整個「神學循環」(theological cycle)仍未完整。換言之,從神學原則走向具體實踐之間,仍然欠缺一個重要的中介,這正是他提出「社會設計」(social design)的原因。
引入「社會設計」
龔博士將社會設計定義為「為公共、為社會而做的設計」,也是「社會自己的設計」。因此,社會設計並不是由設計者單方面決定什麼對社會最好;真正重要的是,這個設計必須邀請社會中的其他人參與。
在「設計所引導的公共神學」框架下,公共神學不僅提供價值與原則,也需要提出一種公共想像;而社會設計的不同類型,則可以提供實踐的方法論,將神學原則進一步轉化為具體設計。龔博士也提醒,這樣的公共神學不一定要從宏大的政治框架出發,也可以從建立小型的實踐原型(living prototypes)開始。他在問答環節補充,社會設計本身就需要接受衝突與失敗,也可以在失敗中繼續前行。
龔博士特別指出,「設計」背後有一項重要信念:「設計意味著相信改變是可能的。」因此,即使在香港與緬甸等政治與社會環境艱難的地方,仍然可以從非常微小的事情開始改變。「我可以帶來一些改變,而且這個改變有可能比現在更好。」他勉勵道。




